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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法

发布:2010-05-13 00:00:00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等有关表格,按照管理分工和管理权限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用人单位拟录用职位未录满的,可按管理分工,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从报考同一职位体检合格未被录用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经考察合格后,按照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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