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称职司法人员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的一名法官,在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一方索要1.9万元办案经费,整个过程被录像。得知该事后,该院副院长和执行局长出面退费,并要求当事方“得饶人处且饶人”,少要点赔偿。
在人们心目中,人民法官是法律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其形象何其威严,地位何其崇高。但在这一事件中,个别法官如此的索要行为,尊严扫地,令人震惊。
这个法官的索要行为,确如法院负责人解释的那样,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吗?钱打进了法院账户,执行局局长也承认,法官个人收取的1.9万元钱中有1.5万元交给了执行庭。事实面前,“个人行为”的解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或者真的像当事法官所说的,是由于“法院经费不足,一般要求按执行款10%向法院缴纳赞助费”?“法院经费不足”是当事法官为索要而找的借口,还是事实,这一点目前还无法确认。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即使经费不足确有其事,以此为由索要办案经费,也会涉嫌单位受贿,同样不可原谅。
办案经费的紧张,在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以至于出现过案件当事人为执行庭法官付车资、付饭费的情况。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皇粮’不够吃‘杂粮’”。近年来,各地加大司法经费保障力度,这种吃“杂粮”的现象得到了切实的纠正。但收取执行“提成”的违法行为,并未完全杜绝。看看“一般要求按执行款10%向法院缴纳赞助费”这句话,“一般要求”四个字,即说明这种索要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
对这种潜规则司空见惯的心态,其实从法院负责人说情的口吻中也可窥见端倪。“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我觉得本身钱不是很多,人家毕竟已经认错了……我们的同志错了,你得给他们一个改正的机会”,说此话时,不知道这位法院领导是否想到,作为司法机关,法院承担着通过办案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能,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的职能要求法院必须首先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诉讼费收多少,国家有明确规定。在此之外,哪怕多收一分钱,都是违法行为——而当司法人员公然违法的时候,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何谈起,又靠什么去实现?
纵然“东窗事发”,当事法院对于索要办案经费行为的性质,对于如此行为对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损害,似乎仍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还在找各种借口力求“大事化小”、“公事私了”。这也加深了人们的疑问,“还会不会有下一次?”
如果不是当事人留个心眼偷偷录像,即使举报也很难查有实据,这也说明,本案被曝光有一定偶然性。多数当事人给法院交钱,即使不完全心甘情愿,一般也不会太过较真甚至“撕破脸皮”。如此现实下,我们不能不有这样的疑问:是不是还有别的地方的司法人员也在吃着“杂粮”?如果当事人不愿“额外交钱”,是不是案子就不办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查一查,也希望那些习惯了吃“杂粮”的司法人员,尽早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