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不允许任职行业协会
实现“政社分开”,淡化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必不可少。5月2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
如何科学界定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职能“分水岭”,是审议中一个热议话题。一些委员提出,行业协会的职能与政府的职能应有明确的界限,要防止政府将自身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也有委员提出,政府部门若要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相关职能,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而不宜直接由公共资金支出。而在职能转移或委托后,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行使这部分职能的后续监督管理。
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规定,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决策咨询、行业评估论证、资格认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如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务,应当采取订立合同等方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修正案(草案)》新增一项规定:行业协会如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接受年检的,可以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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