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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评:单位“民生”

发布:2010-06-05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编制、档案、户口铁板一块,生老病死不用迈出院门……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已经随着经济转轨、体制转型,淡出视野。打破“单位办社会”的不合理体制,打破“一次分配定终身”,管理理顺、负担减轻,极大提高了单位的劳动效率和工作活力。
  人事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之后,单位里依然有“民生”。这种“民生”,不是“生老病死公家管,衣食住行单位包”,而是关心与爱护职工,让职工干得顺心、舒心。
  管人用人、组织劳动,是单位的职能;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是此职能的延伸。足额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法定假期和休假,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是单位里的“民生”。改善管理方式,加强文化建设,创造满足职工物质、精神双重需求的工作环境,单位同样责无旁贷。单位里更重要的“民生”,是保障职工发展权。畅通上升通道,促成自我实现,是单位对职工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提供有效培训,制定职业规划,完善激励机制,让职工既顺心舒心,也有信心。
  单位的“民生”,其实是整个社会民生建设的一部分。提高收入水平、创造就业机会、完善社保体系,这样的惠民生,是宏观层面的;而每个个人的生存、保障、发展,则需要更具体的关怀和责任。单位作为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连结个人和社会的中间环节,在微观层面的民生上负有重要的责任。
  在一个单位,促发展与惠民生的关系,如同修桥和过河,修桥是手段,过河是目的。同样,促发展是手段,惠民生才是目的。只有关心、爱护职工,才能凝聚起共识和力量。在某种程度上说,“民生”不仅是发展目的,更是影响发展的关键。另一方面,职工也只有干好工作,促进单位发展,才能有更好的工作环境、更广的职业前景、更充实的单位“民生”。单位的发展与职工的“民生”,同样是双赢。
  推进人事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不能把单位的“民生”,单纯理解成发钱、发物,甚至利用单位资源搞“福利腐败”。搞“小金库”之类违反规定的事,表面上,能让职工得利,实际上却往往成为腐败的温床,更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规范工资收入结构,“阳光管理”、“绩效工资”,都是为了减少乱发钱发出来的腐败。只有“阳光下”的收入增长,才是实在的、长效的增长。只有形成共享共建的氛围,才有真正的“民生”。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单位里同样有“民生”,这样的“民生”,连着职工的心,凝聚发展的力,是以人为本在单位的体现,是科学发展观在单位的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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