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大纲解读
根据2014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来看,与2013年相比,综合管理专业课的考试内容范围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依旧从行政管理、行政法学和综合管理实务三个方面去考察。其中行政管理、综合管理实务这两个方面的考试内容没有变动,依旧延续了去年的考试范围,行政法学部分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行政管理还是从公共行政概述、行政组织和行政体制、行政领导、公共政策、行政执行与依法行政、行政方法与技术、人事行政、公共财政、行政改革与发展这九个方面去考察。
综合管理实务还是从秘书理论概述、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机构的日常工作、信息工作于调查研究、公文写作概述、公文的写作、机关事务性文书的写作、公文的处理这八个方面来考察。
行政法学部分相比2013年考试内容有了一些新的变动,主要表现在:行政法概述部分删除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增加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部分一分为二,考察内容更加广泛,增加了行政命令、行政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行政复议部分删除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行政赔偿部分变更为国家赔偿,也就是增加了司法赔偿的部分;行政诉讼部分删除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增加了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案件的执行。但是总的来看,这部分变化更多的是对以往内容的细化和表述标准化,所以广大考生可以从容备考。
真题举例:
1. 公共管理客体是指公共管理活动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
社会公共事务。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公共事务内容的是( )(2012年多选67)
A.公共问题 B.社会问题 C.公共项目
D.公共利益 E.公共物品和资源
【答案】ACE 解析:按照内容可分为公共问题、公共项目、公共资源、公共行为。
2,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08年56多选)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E.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答案】DE。解析:《立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故A项错误,可以制定规章。《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B项错误,规章不能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故C项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故DE项正确。
通过对过去几年《政法》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十个方面。下面是我们对这十个部分在历年真题中所占比重的统计分析,并对未来命题趋势做出预测。
据以上不完全统计分析,历年考试中,行政法、民法、刑法是一贯的重点。以统计最完全的政法真题为例,法的一般原理占分比例为11%,宪法占分比例为9%,行政法占分比例为17%,刑法占分比例为11%,民法占分比例为14%,合同法占分比例为8%,知识产权占分比例为8%,经济法占分比例为9%,社会法占分比例为6%,诉讼法占分比例为7%。占分比例做多的行政法,是占分最少的社会法的几乎三倍。
从题型上来看,经济法和行政法部分出现多选题的概率较高,诉讼法、社会法、刑法、法理等则以单选题为主。
从考察内容上看,行政法、民法、刑法更是重中之重,需要考生深入学习,认真理解,努力架构起一个完整的知识框架。经济法部分考察的比例比较恒定,且由于涉及法律部门众多、考点分散,平均到每一个单独的法,占分比重不高。法理学部分2012年考察较多,之前相对要少一些。社会法部分是2012年新划出的考点,再加上我国目前对于民生问题的关注,占分比例应该会有所增加。诉讼法部分的考察相对简单,且由于今年新修改了《刑诉法》和《民诉法》,考点应该会集中在修改的部分。
各部分最常出现的考点,法理学是法的概念;宪法为国家机构;行政法为行政行为;民法为物权和民事行为;合同法为合同法的概述;知识产权为著作权法;社会法为劳动合同;诉讼法为民事诉讼法;刑法、经济法考察比较平均。
2014年《政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2013年相比,其考试内容有所变化,变化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法部分。希望考生注意把握,认真复习。具体表现:
1. 在基础概念部分,增加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生须认真把握。
2. 在行政主体部分,明确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对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公务员)加以清晰的划分,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不再列入考察范围。
3. 在行政行为概述部分,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扩大到了“行政行为的分类”,增加了“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作为考察的内容。
4. 在行政行为中,增加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原有的“行政奖励”和“司法赔偿”未被列入考试大纲。
5. 增加了“行政程序”部分,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的内容,考生须重视对此部分的复习。
【真题回顾】
1.《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这属于( )。
A. 授权性规范 B. 禁止性规范
C. 任意性规范 D. 构成性规范
【答案】B。
【解析】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据此可知,题目中的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本题正确答案为B。
2.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之间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这属于()。
A. 制定法律 B. 认可法律
C. 修改法律 D. 解释法律
【答案】B
【解析】法律创制包括制定法律和认可法律两种基本方式,对普遍接受的民俗、习惯的认定属于认可法律。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最后,上海公务员考试网(www.shgkw.org)提醒考生,12月18日-23日正式接受报名,考生可通过2014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提交报考申请。笔试时间为2014年1月18日,考生应提前做好复习准备。上海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在此预祝广大考生金榜题名,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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