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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发布:2014-06-26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供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组织本地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中参考。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  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装封和配发。  第十六条  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车辆和设备。  使用完毕的试卷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  在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分发过程中,考试机构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尽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以省(区、市)为考区,各考区成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考区领导小组。省级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区,成立考区领导小组。考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省级公务员招考考点在省会城市或地(市)级城市设置。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人口较集中的城市设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制定笔试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巡视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因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对阅卷进行指导、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阅卷应制定阅卷工作方案,明确阅卷原则、任务、阅卷人员组成及职责、阅卷方式、阅卷保障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客观题应采用机器阅卷。主观题阅卷应实行双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考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年以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对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实施情况,阅卷工作情况及结果等考务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纪律,保证考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证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密级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已评阅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未公布的考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保密事项发生失泄密等情况,考试机构应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务员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考试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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