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是不是公务员?人大代表建议明确其法律地位
在2016年上海两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许利建议,上海市人大在适当时机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律师法》,对公职律师作出明确的定义与职业范围,以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与细化其职责。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且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相对于一般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既具备公务员所拥有的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更具有一般公务员所不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是兼职岗位。
1月25日,许利告诉记者,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的过程,可以较好地把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因此,她建议适时修缮《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细化其职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诉讼,发挥独到作用。
许利透露,在中国,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出台,提出“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在全国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此后,北京、南京等地陆续试点。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颁布,对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2014年8月,为扩大工会公职律师试点范围、加强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建设,上海市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等。截至2013年8月,全国公职律师队伍人数已经达到4585人。
许利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稳步实施,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总结前期公职律师试点的成功经验,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健全公职律师队伍,为政府、为社会提供专职法律服务。
她表示,应开展由上海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全市范围的调查工作。针对全市各级党政部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总人数,以及全市前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部门(如:浦东新区、市总工会),就全市公职律师的人数、公职律师职业表现、在政府部门的分布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和调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在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和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奠定基础。
她建议,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纳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范围,“公职律师制度的全面建立无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范畴之一,为此,要有改革创新的意识,建议将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纳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的系统工程,进行统筹规划,使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同时,许利指出,应适时修善国家级的《律师法》。“目前,我国公职律师存在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不明确,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在附则中仅对军队律师作了特别规定,而没有对公职律师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一直陷于尴尬的境地。2012年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的现实,与规定相冲突。”为此,她建议上海市人大在适当时机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律师法》,对公职律师作出明确的定义与职业范围,以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与细化其职责。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