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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央企弄虚作假 国企改革成果来之不易需守护!

发布:2017-06-26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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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央企弄虚作假 国企改革成果来之不易需守护!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大文章,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坚强支柱,而央企作为国企中的一环,其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对经济发展更是不可或缺。但是,在最新公布的央企审计情况中,18家央企弄虚作假,虚增收入达到2000亿。
  国家审计署公布20家央企财审结果
  6月23日,审计署披露了对20家央企的审计情况,其中18家采取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等方式,近年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利润的0.8%、1.7%。
  记者注意到,在审计署审计的20家央企中,涉及虚增收入的企业达到九成。其中,最常见的方式便是违规开展购销,至少有5家央企通过此法扮靓业绩,收入“水分”总计达到206.7亿元。
  对于央企虚增业绩,祝波善表示,这与企业经营层任期考核压力、员工收入水平保障等因素密切相关。《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如果企业收入规模保不住的话,工资总额就会受到影响,员工的收入也就没有保障。”
  近年来,国资委对央企的考核体系日趋完善。在2016年年底国资委发布的《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设置有针对性的差异化考核指标。
  国企改革严打统计造假
  统计造假、地方数据与国家数据“打架”,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其带来的危害也不容小觑。它不仅会对“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构成致命性的杀伤,而且会严重干扰、妨碍基于“统计真实”所作的各种判断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正因如此,从中央到地方,对统计造假要“零容忍”,对造假者要严肃处理。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看,无论是统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证明,缺少严厉的惩戒措施,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消解。既然统计造假是一种腐败,而且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那就应该拿出最大的决心,像对待其他腐败现象一样,穷追猛打。
  一方面,要完善细化统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不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违规责任,更要追究在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要尽快改进和完善极易导致“统计弄虚作假”的“官出数字”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比如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直接从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积极培育第三方统计力量。
  同时,切实改变对“数据政绩”的盲目崇拜,增进官员考核评价体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变单一的“数字考核”为更具科学、民主含量的“民意考核”“实绩考核”。
  健全财务监管制度 守护国企改革成果
  目前,新一轮国企改革正在积极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企属于全民资产。在把这种全民资产交给国企高管经营后,国资管理部门需要建立起严密的财务监管制度,这与给予企业自主权并不矛盾。给国企充分的自主权,指的是企业经营方面,而不是资金往来方面。
  国资部门应当督促国企做好每一笔会计账目,使企业账本经得起检查,经得起审计。只有健全财务监管制度,国企改革才能顺利达到预期目标,否则国企改革的成果又会被一些心术不正之徒通过种种会计手段弄虚作假,转化为小集团或私人的利益,造成国资的不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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