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超生将面临严厉处罚 有可能被直接开除
上海公务员考试网讯: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有30个省级行政区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5个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北京市政府日前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修订后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以前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基数的1至3倍征收。依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10元,这表示非婚生育且超生的情况下,最多将征收171825元的罚款。
【各地标准不一】
据各地已发布的政策文件,各地的征收标准则要求各异。与北京类似的有湖北、河南、山东、四川等地,均以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黑龙江按计征基数的1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处罚标准最低。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的2至3倍征收,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辽宁省的标准最高,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细分以后,有些省份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些按月预征。例如湖南省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2015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贵州则要求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多生多罚】
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吉林省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安徽省规定超生1个子女的,分别对夫妻双方,按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上海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广西在新条例中则未明确具体征收办法。
【公职人员超生重罚】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发生超生情况,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部分省份明确不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可能被开除或面临纪律处分。目前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共14个省份已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和处分的情形。
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2015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云南提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5个省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广西明确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等行为的,不但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重婚超生从重严惩】
各省对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从重处罚。福建规定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其中,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对于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江苏规定,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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