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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施行 填补制度空白

发布:2017-08-16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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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施行 填补制度空白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事关每一个居民的人身安全,但过去在一些老旧小区中,消防设施缺乏、违规用电情况多发,给小区带来严重消防隐患。在昨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相关领导介绍了即将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据悉,《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小区各机构在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中心承担的不同责任,并对电动汽车、自行车的充电安全作了专门规定。
  明确9项禁止行为违法出租将重罚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适用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方的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范。
  会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指出,上海作为超大型城市,建筑密度大,火灾隐患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十年,本市居民小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亡人火灾共75起,占居民小区亡人火灾总数的28.74%。部分居民为图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内充电,一旦着火“生命通道”被堵塞,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市公安局去年12月6日专门发布了一个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对构成危害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处罚。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安全也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
  《办法》针对实践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列举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九项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中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办法》要求建立条块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执法协作,联合查处此类严重的违法行为。
  共用消防设施维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前消防部门进行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老旧小区由于先天规划不足,房屋结构差、连片集聚,内部消防设施缺失、消防水源缺乏,消防本质安全度较低。2011年以来,市政府每年都为老旧建筑开展实事工程,为400多个老旧小区进行消防设施增配和改造,为1200幢15年以上房龄高层住宅楼增配消防设施,为1000个社区消防工作站配备手抬消防泵等基础消防装备。但部分经政府消防实事项目改造的小区,因业委会规范运作不够、维修基金续筹困难以及物业消防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些消防设施常处于故障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针对这一情况,《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小区各方的具体责任。根据《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标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四类主体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此次立法作了梳理和明确。
  据悉,此次立法将本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本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细化的操作性规定,实施的难度较大。为此,本办法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偕林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当中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十三条专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从九个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等等。
  他表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长期以来没有专项立法,《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填补了制度空白。
  建立消防档案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一组数据。从“96119”热线市民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情况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类隐患占举报总量的24%,居全市13类火患举报问题之首。近年来消防部门开展的上海市公众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结果显示,本市公众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得分不高,尤其在“对家用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灶具等的检查习惯”等方面得分较低。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除了加强日常巡防,《办法》还明确了住宅物业建立消防档案的要求和法律责任,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对于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会上吴偕林指出,保障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不仅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还需要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展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经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附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还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登记措施。此外,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据悉,《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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