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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法律常识

发布:2018-05-31 16:31:47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中国法制史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一、中国古代重要法制思想
  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德”的基本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是: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2.春秋战国时的“法治”思想
  第一,法是衡量事物的标准和尺度。第二,法律的功能是“定纷止争”。第三,强调取消奴隶主贵族法律特权,要求法律平等适用,“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只要是违法犯罪,都要依法治罪处刑,强调法的平等适用。第四,“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律不但要公布,而且要清晰明了,并要普及。第五,“重其轻者”和“以刑去刑”。法家主张对轻罪予以严罚。
  3.西汉的“春秋决狱”
  为了实现儒家的独尊,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有规定但与儒家思想相违背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定罪量刑,儒家经义上升为法律。
  核心原则和指导思想:“论心定罪”或“原心定罪”。《盐铁论》中记载:“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董仲舒《春秋繁露》记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具体来说,“春秋决狱”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等;如果动机邪恶,即使其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要给予惩罚;对首犯要从重处罚;而动机善良者,即使其行为违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原则:(1)“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原则。“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是指对君主和家长不能有一点叛乱谋反的意图,只要有这样的念头就必须严惩。(2)“恶恶止其身”、“罪止首恶”原则。“恶恶止其身”、“罪止首恶”是指在处罚犯罪行为时,只处罚犯罪人本人而不应扩及他的亲属,在共同犯罪中,处罚首犯。(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该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4.明朝的“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即彰明刑罚,辅以礼教,语出《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后世学者将明代立法思想总结为“重刑罚,轻教化”。此外,明朝提倡“重典治国”,尤以“治吏”为先,严立法禁以治贪官,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地方官危害百姓的,允许当地百姓绑缚赴京陈诉”。
  二、中国古代重要法律制度
  (一)西周
  1、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
  2、婚姻制度
  婚姻缔结三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解除婚姻:“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休妻时女子无亲人可靠),不去;与更三年丧(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裕),不去。
  (二)秦代
  1、刑事犯罪的罪名
  (1)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称“盗”,侵犯人身称“贼杀”、“伤人”。
  (2)渎职罪。具体包括“见知不举”罪、“不直”罪、“纵囚”罪和“失刑”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是违令卖酒罪。二是逃避徭役,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三是逃避赋税。
  2、刑罚原则
  一是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二是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三是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同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三)唐朝
  1、五刑
  五刑:笞、杖、徒、流、死
  2、刑罚原则
  一是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二是自首原则。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不可自首;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三是类推原则。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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