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积累:唐朝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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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经济制度
1.均田制
均田制最初产生于北魏时期,而后一直延续到唐朝中期。它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也称计口授田制。土地使用者在耕作土地一定年限后,该土地可能继续归其所有,但是也有部分土地在使用者死后将其所耕土地归还给官府。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所以至唐德宗年间均田制被彻底瓦解。均田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当时繁杂的田产纠纷问题,并且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所以在当时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均田制的实施,也有利于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逐渐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从而保证了赋役的来源,进一步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2.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代实行的另外一种赋税制度,它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租”指的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指的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该规定明确指出,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须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在这里,大家要明确征收的主要对象是男丁,具体的规定是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因为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它的推行必须要和均田制相互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也就失败了。武周后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又由于土地兼并的现象大面积产生,所以此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当在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的情况下,迫使大部分人农民家庭无力负担,流落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陡增,至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下文会详细论述。
3.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德宗建中元年间由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它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实行统一税制。由以前的主要按丁口征税转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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