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诉讼时效制度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诉讼时效制度,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
法律上面有一句谚语,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意思是,如果法律给了你权利,则要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因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受到损害,那么反过来法律也是不保护你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法谚最明显的体现。考虑到诉讼时效制度在公职类考试中经常涉及,接下来我们详细学习诉讼时效制度的重点考点。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能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四、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例题分析:
1.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文可知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2.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A.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C.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D.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答案】ABD。解析:A选项,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正确;B选项,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正确;C选项,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属于诉讼时效中断,错误;D选项,根据上文可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通过这两题我们发现,诉讼时效制度的考点都是基础性考题,需要详细普通期限和最长期限,中止与中断,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情形,只有记得牢固才能够做对相应的题目,得到分数。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