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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民法之“婚姻篇”

发布:2019-06-11 15:33:47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民法之“婚姻篇”,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关系作为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身份关系,与百姓生过贴的比较紧密,正因如此,许多公职类考试的题目中都有不少对其考察的身影。想必许多学员对于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也比较感兴趣,也会有一些相关方面的好奇,比如:如果结了婚,房子写了我的名字就是我的么?对方如果找了“小三”我能要求他/她净身出户么?结了婚之后我能拿丈夫的工资买奢侈品么?买了之后是我的个人财产么?……如此种种,下面我们就《婚姻法》关于结婚与离婚的条件及夫妻财产这两个主要的方面给大家进行一定的知识讲解,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1.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一男一女,目前我国不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近亲结婚的主要原因是遗传病的发病率太高,对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不利。
  (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这里所指的疾病比较典型的有精神分裂这一类重症精神疾病之类的病症。《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结婚的形式条件满足了结婚的形式条件之后,再满足形式条件,婚姻关系即成立。《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我国办婚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一旦被法院确认无效后,视为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有且仅有一种,就是因胁迫而订立的婚姻。
  (三)离婚的形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准予离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夫妻财产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下面就大家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总结几个小案例:
  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可撤销的婚姻问题
  【案例】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三、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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