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浅析故意犯罪形态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浅析故意犯罪形态,希望考生能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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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走向终局,定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犯罪完成,另外一种是犯罪未完成。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既遂
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叫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刑法》虽没有具体法条去界定犯罪既遂的概念。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既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齐备某一犯罪在《刑法》中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一切条件成就之后,行为人的犯罪就既遂了。
(二)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成立犯罪预备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做出了某一种犯罪的决定;第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行为人为了使自己的犯罪决意付诸实践,准备犯罪工具,为犯罪制造条件,常见的有跟踪,踩点等;第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没有完成或虽然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第四,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导致,通俗理解为行为人原想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但客观上没办法继续进行。由于犯罪预备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未能着手实施,客观上甚至可能并未出现损害。因此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有三,首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此处“着手”的判断标准为行为是否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其次,犯罪为得逞,即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施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该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最后,上述犯罪未得逞的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下来,没有办法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此外,因为该种形态对于犯罪预备而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所以对于犯罪未遂,我们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没有免除处罚这种量情。
(四)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知,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第二,中止须具备自动性,即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放罪结果发生,判断标准为“能达目的而不欲”;第三,中止须具备客观性,即要求客观上行为有做出中止的行为;第四,中止须具备有效性,即构成既遂的结果不能出现。对于中止犯,主观上是有悔改,采取具体行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若没有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倘若已经完成则属于犯罪既遂;反之,就得分析行为人是意志以内主动放弃还是意志以外被迫停下,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若为主动放弃有效制止犯罪结果产生则构成犯罪中止;相反的,如果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下无法继续的,就需要再分析行为所处在的阶段是准备阶段还是着手之后齐备全部犯罪要件之前,在准备阶段的则成立犯罪预备,着手之后齐备全部犯罪要件之前则成立犯罪未遂。而判断着手的标准,就要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直接、现实、紧迫和高度的危险。
试题演练:胡某潜入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置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震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现场。胡某的行为()
A. 不认为是犯罪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答案:B。解析:胡某的犯罪行为未完成,其本可以继续进行实施盗窃,但因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行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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