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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积累: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

发布:2020-06-11 15:26:1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上海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辨析,希望考生能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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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容易出现的一个知识点,且民法总则对这部分做了细微的调整,所以今天我们今天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与易混淆点。
 
  其实,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掌握了这个核心之后,我么就可以理解制度的内部逻辑了。
 
  一、基本制度构成
 
  宣告失踪是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之后,围绕该主体的一切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重点掌握
 
  (一)下落不明的期间
 
  不管是宣告失踪或者是宣告死亡,对于他们而言都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则要求下落不明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甚至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所以在时间这里可能会设计考题,例如问张三在2018年3月5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他的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时间可以去宣告失踪。
 
  (二)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民事诉讼当中的特别程序,需要我们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失踪或死亡。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等等。这次民法总则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实是扩大了的,并且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已无顺序限制。此处大家应予以特别注意。
 
  (三)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大家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一个人既然下落不明了,是不是应该先对其申请消失程度轻一点失踪,之后再去申请彻底消失的宣告死亡?《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试题回顾: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A.宣告死亡
 
  B.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C.宣告失踪
 
  D.不予裁判
 
  【答案】A。解释:《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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