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事法律行为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其中,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上海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民事法律行为。
一、核心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2、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
3、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
4、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1、财产予以返还;
2、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条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刷 题 巩 固
(2021浙江)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手机
B.甲在小区倒车时撞上路边的小孩
C.甲每天搭乘同事乙的车上下班
D.甲承诺为乙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D。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A项错误,甲捡到手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B项错误,甲在小区倒车时撞上路边的小孩,是意外发生的,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项错误,甲每天搭乘同事乙的车上下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同事之间的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D项正确,甲承诺为乙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成立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D。
2022年上海公务员备考,选择正确的教材也是复习的关键之一。建议考生使用最新版考2022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利用纸质版教材+线上视频课程、在线刷题等形式,夯实基础,逐步提高,实现行测、申论高分,华丽转身,实现公职梦想!
说一千道一万,备考是关键!备考遇到阻塞,考试流程不清晰,职位选择有疑虑怎么办?为了满足各位考生的需求,我们建立了一个“上海市考交流群”,群号:582395973。除了方便大家交流之外,我们还会定期整理一些历年省考的经典题目来测试一下大家复习的效果如何!相信在这样一个有学习氛围的交流群里,你们都能够获得或多或少的进步!
配套还有快速提分手册1本,让你快速掌握出题规律,提炼解题技巧,强化提升10%的解题时间,
以20天快速提分为目标,为考生在考场争取时间,助力快速“拿分”。
为助力考生直击快速上岸,配套还赠送模拟卷+课程+练习
以20天快速提分为目标,为考生在考场争取时间,助力快速“拿分”。
为助力考生直击快速上岸,配套还赠送模拟卷+课程+练习
精简30%内容+提升30%临场考感+缩短50%复习时间+提高20%效率=直击快速上岸
说一千道一万,备考是关键!备考遇到阻塞,考试流程不清晰,职位选择有疑虑怎么办?为了满足各位考生的需求,我们建立了一个“上海市考交流群”,群号:582395973。除了方便大家交流之外,我们还会定期整理一些历年省考的经典题目来测试一下大家复习的效果如何!相信在这样一个有学习氛围的交流群里,你们都能够获得或多或少的进步!
小编友情提醒:如果你做不到每天频繁的刷新网站,又想在第一时间内看到新鲜出炉的资讯,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上海公务员资讯网” shgkworg,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资料: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