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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公安机关辅警招聘考务问答

发布:2023-08-21 20:07:29    来源:上海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3年上海市公安机关辅警、法院系统辅助文员、检察系统辅助文员、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笔试考务问答

  一、笔试的时间、内容、地点是什么?

  答:2023年上海市公安机关辅警、法院系统辅助文员、检察系统辅助文员、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笔试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以上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考试地点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二、考试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范围以《2023年上海市公安机关勤务辅警、公安机关文职辅警、法院系统辅助文员、检察系统辅助文员、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2023年上海市公安机关辅警、法院系统辅助文员、检察系统辅助文员、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专题网站”(以下简称“招聘考试专题网站”,网址为https://www.shacs.gov.cn/Link/202309.htm)发布。

  三、考试报名的方式、时间是什么?

  答: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10:00—8月28日16:00,报名网址为:https://www.shacs.gov.cn/Link/202309.htm。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报名时须牢记用户名。

  四、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首先,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确定本人符合拟报考岗位的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

  五、上传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网上报名必须正确上传电子照片,照片应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亮度足够,jpg格式,大小不超过200KB。

  六、何时可以下载打印准考证?

  答: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务必于2023年9月21日10:00起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载打印后须妥善保管,以备考试、面试使用。

  七、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一经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二)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四)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六)报名信息一经提交即报名完成,如需修改信息,请于报名结束前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未选择岗位的视为放弃报名。

  八、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政策问答》中有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考试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橡皮。禁止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四)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考试成绩将按零分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七)考点内禁止吸烟,考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请勿将贵重物品带入考场。

  九、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后对号入座。

  (二)考生应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超过规定区域,不得做任何标记;考试开始铃响再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考生应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四)考生必须按试卷说明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的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不得使用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及涂改用品。

  (六)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考试过程中,发生哪些违规违纪行为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聘单位辅警/辅助文员/文职人员管理部门、考试机构给予其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八)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九)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十)携带或使用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的;

  (十一)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十三)考试作弊或者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

  (十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十六)违反《考生须知》《考场规则》相关规定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本次考试是否指定复习用书和举办考前辅导?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网站发布的考试和培训信息;不要向培训机构及其网站提供个人资料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不要听信任何关于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虚假宣传;不要心存侥幸,购买、使用虚假试题、答案和作弊器材。

  十二、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十三、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考生可于10月23日10:00以后通过“招聘考试专题网站”查询成绩。

  十四、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采取必要的措施。请考生及时关注考试健康防护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遵守考试现场管理,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十五、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岗位条件、面试问题解答):

  公安:52850275、32511369、32511357

  法院:32511370、32511357、32511369

  检察院:32511357、32511370、32511369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2511529、32511363、32511360

  考务咨询(笔试考务问题解答):12333

  技术咨询(报名系统技术问题解答):

  公安:22020942

  法院:64745807

  检察院:24079254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1366078、51105133

  监督电话:64333772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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